案情:
小張于去年3月購買了一處較旺的臨街商鋪,每月收租4000元的投資回報讓他很開心。但是小區物業管理公司一紙《繳費通知書》讓小張立刻傻了眼,乖乖,每月物業管理費高達400多元,差不多是收入的一成了。小張認為我的商鋪是臨街的,小區的保安、綠化、保潔我都享受不上,我可以不要什么物業管理,更何況商鋪的物業管理費收費標準還是住宅的三倍,真讓小張心疼不已。抱著臨街商鋪不需要物業管理的信念,小張把多次收到的《催繳通知單》扔進了廢紙簍。物業管理公司把欠費的小張告到了法院。
爭議:
小張認為:
自家的店鋪只需自己管理,只要做到政府規定的門前三包就行。何況自己又未曾委托物業管理公司對其店鋪內外進行管理,沒理由要交費。 物業管理公司認為:
既然已經和該小區的業主委員會簽訂了《物業管理合同》就應按合同規定行事,臨街商鋪業主也是業主,不能單方違約不付費。而且臨街商鋪人流多而雜,對水電的使用要求較普通住宅要高,管理的難度也更大,政府規定商鋪物管費比住宅高,這是考慮到對商鋪的管理成本和商鋪業主受益情況的因素。面對小張拿出的政府規定,物業管理公司也搬出國務院《物業管理條例》(2003年9月1日施行),說明商鋪業主不在法律規定的免費之列,主張小張應按時交費才能保證整個小區的物業管理質量,進而更好地維護全體業主的利益。
裁決:
法院審理后認為,案中的《物業管理合同》無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,應為合法有效。國務院頒布的《物業管理條例》設定了業主的交費義務,并無區分物業的類型和小區內的座落位置。臨街商鋪是小區物業的一個組成部份,并不能獨立出去。最終,法院判決物業管理公司勝訴。
律師答疑:
臨街商鋪位于小區范圍內,其位置在小區的邊緣,位置不同,但交費義務相同。因為該物業與所在樓的其他住宅共用樓房本體及供水、供電、排污等公共設施,即臨街商鋪與小區其他非臨街住宅是不可分割的統一整體,而不是獨立的,因此臨街商鋪也屬于該小區物業管理的范圍,自然其業主也負有交納物業管理費的義務。
物業管理集中反映建筑物區分所有權關系,即一定物業區域(如同一小區)的業主共同消費、共同付費,誰也不能以自己“不要物業管理”為借口逃避交費義務,這一道理不僅適用于物業位置是臨街還是在小區內部,也適用于物業類型是住宅還是商鋪,物業的業主是居住還是閑置等等,只要是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(即擁有的房屋在結構上毗連的各業主),都應當承擔起分攤物業保值、增值所需開支(主要為物業管理費和維修基金等)的法定義務。
法規鏈接:
《物業管理條例》(2003年9月1日施行)第七條
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,履行下列義務:
(一)遵守業主公約、業主大會議事規則;
(二)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、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;
(三)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;
(四)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;
(五)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;
(六)法律、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》(2007年10月1日施行)第七十二條****款
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,享有權利,承擔義務;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。